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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簧行业国际贸易合同的商定和履行
来源:本站 作者:黄骅弹簧厂 发布日期:2015/3/8 6:46:06 浏览次数:1109
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应该是与合同条款一致的。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因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进口商有意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有利于他方利益的条款等,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防止导致经济上和政治上对我不应有的损失,我们应该在国家对外政策的指导下,对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以及不同银行的来证,依据合同进行认真的核对与审查。一般来说,在审查国外来证时,应考虑下列四个方面:
a. 政治上是否符合我国对外政策;
b. 对安全及时收汇是否有保障;
c. 对与我国贸易协定的国家的来证是否符合协定的规定;
d. 来证的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证内所列条款,我方能否履行。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其中,银行着重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政治性的审查:来证国家必须是与我国有经济往来的国家和地区,应拒绝接受与我国无往来关系的国家和地区的来证。
来证各项内容应符合我国方针政策,不得有歧视性内容,否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交涉。
b. 开证银行资信的审查:为了保证安全收汇,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必须进行审查,对于资信不佳的银行,应酌情采取适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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